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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的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22-04-20作者:广安市中心血站来源: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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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献血者权益
1.自愿献血 无偿献血是出于利他主义的动机,目的是帮助需要输血的患者,适龄健康人群捐献可再生的血液利人利己,无偿献血人人参与人人受益。
2.知情授权 献血者应认真阅读献血时的相关资料,对献血量和献血过程享有知情权并签字表示同意。
3.健康保障 献血过程不会传染上疾病,不会影响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4.隐私保护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献血者隐私受法律保护,工作人员及血站不会泄露献血者秘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血站将向当地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艾滋病毒感染等检测反应性的结果及其个人资料。
5.免费用血 《献血法》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详见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相关政策、退费流程。
6.表彰激励 按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规定,献血者还可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等表彰。
B.献血者应遵守的相关义务
1. 健康献血
献血前请确保自己身体健康,不在患病状态或有任何不适、或在可疑易感疾病期间。请不要为化验某些疾病而献血。国家提供艾滋病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服务,如有需要,请与当地疾病控制中心联系(联系电话可查询全国公共卫生热线12320)。
2. 如实征询
献血前请如实在《无偿献血登记表》中填报健康史(包括既往已诊断疾病或疫苗接种情况)。不安全的血液会危害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具有高危行为的献血者不应献血,如特别是静脉药瘾史、男男性行为或具有经血传播病原体疾病(艾滋病、丙型肝炎、乙型肝炎乙肝、梅毒等)风险的。
3.具有高危行为者故意献血需承担法律责任
献血者捐献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会给受血者带来危险,应承担对受血者的道德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和第62条规定,高危献血者故意献血,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实名献血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规定,献血者在献血前应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血站应进行核对并登记。冒用他人身份献血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5. 献血后回告
献血者如果认为已捐献的血液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应该尽快告知血站。血站联系电话:0826-2351830,2351662,2351930。
绝大多数情况下,献血是安全的,但个别人偶尔可能出现头晕、出冷汗、如穿刺部位青紫、血肿、疼痛,或头晕、出冷汗等不适,极个别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献血反应,如晕厥。献血者应遵照献血前、后注意事项,以防止献血反应的发生,离开献血场所后发生献血反应的,可联系电话:0826-2351662协助处理。
6.血液检测结果不作为疾病诊断
血站将遵照国家规定对献血者血液进行经血传播疾病的检测,将检测合格的血液用于临床输注,不合格血液将按照国家规定处置。血液检测结果不合格仅表明示捐献的血液不符合国家血液标准的要求,不作为感染或疾病的诊断依据。